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于9月11日至15日共同开展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周以“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主题,旨在大力加强公平竞争宣传倡导,让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公平竞争文化更加蔚然成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您对公平竞争政策了解吗?什么是垄断?……今天,为大家带来《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科普知识,一起来看~
01
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设立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设立国有企业如构成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经济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兼弱势产业,《反垄断法》第69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 17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反垄断法》第 18条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 20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
企业间的默示共谋行为是否被禁止?
是。默示共谋也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均明确该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原则禁止。
哪些垄断协议能够适用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其垄断协议类型,如卡特尔等):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满足哪些条件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通过线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如何判断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反垄断法》第 25条明确规定了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 5条对判断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
(2)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作为定量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或者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相关主体可得到哪些保障?
一是保密。保密是《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在举报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积极性,鼓励社会监督。在调查环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书面通知。在调查开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发出调查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后,将作出书面调查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是陈述权。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准确、适当,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四是申辩权和听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有权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按照《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来讲,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02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我们应该做什么?
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审查、出台后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主动纠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不断增强竞争政策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公平、开放、透明、高效、有序竞争。
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要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主动了解和学习竞争法律法规等政策,建立完善自身经营合规制度,避免从事、参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二)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避免组织、帮助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竞争合规指导,可以通过建立协会内部竞争合规制度以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三)尊重“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不断开拓创新、优化服务、提升效率,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对于广大消费者:
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力量,夯实深入实施竞争政策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