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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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5-11 浏览人数:2147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工作,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省水利厅对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称的“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

主要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准可参墨幽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上报省水利厅。

第四条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就河砂开采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用和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五条  省水利厅在批准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前征求省有关流域管理局的意见。

第六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可按照“流域为单元”分别批准。

第七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已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

(二)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已由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八条  申请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的请示文件。

(二)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告。

(三)与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同级的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划定的书面意见复印件。

(四)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对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

(五)上一年度河砂开采和验收情况。

第九条  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批准程序: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厅后,由厅办公室拟定办文意见转厅主办处室。需补充资料的由厅主办处室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

(二)厅组织会审。由厅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规划计划处、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监察室、水利水政监察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省有关流域管理局负责人和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厅长办公会议纪要。

(三)厅主办处室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拟出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批复文件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并抄送省有关流域管理局和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对不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修改、补充有关申请资料,完善后重新上报省水利厅按照上述批准程序进行;30个工作日内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